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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一個多月前,友人傳來一份監察院對國防部的糾正案文,看完之後心有戚戚焉,這一波可能無法善了,就連國防部撥交給地方政府所接管的營區,也都全部中槍...


9月底,已經訂不到雙十節返金機位,只能等排候補
就在雙十節前幾日,還真的順利補上了,我深刻懷疑那是安頭有去關說...不對應該說是關心!
但是回程13日候補不上,算了!或許這案子會拖到明年甚至後年...

雙十節我沒返金真的失算...幾天後觀音亭山營區拆了!!

也曾用私訊告訴幾位軍友,返金時心裡要先有個底,可能這是最後見到營區的機會...


糾正案文 - 監察院 102000174

壹、被糾正機關:國防部。

貳、案由:國防部所屬單位自民國 40 年間起於金門地區長期違法占用人民私有土地,民怨既深且久,惟該等占用單位於 81 年戰地政務終止後 20 餘年來,卻仍延宕而未積極處理,致迄 102 年 4 月底所遺之占用民地仍高達66.63 公頃;又該等占用單位擅於 94 年至100 年間將所占用之「湖井頭八營區」等 8處營區內 126 筆,面積約 2.6 公頃私有土地,私相授受移交金城鎮公所等單位接管使用,顯視人民財產權如無物,違法情節更屬灼然。核國防部放任所屬單位長期占用民地而未積極督導處理,罔顧人民財產權,確有違失,爰依法提案糾正。

參、事實與理由:國防部所屬單位自民國 40 年間起於金門地區長期違法占用人民私有土地,民怨既深且久矣,惟該部自金門地區於 81 年戰地政務終止後 20 餘年來,仍放任所屬單位持續占用民地而未積極督導處理,甚至漠視該等單位將所占用之民地私相授受移交其他機關接管使用,確有違失,茲列敘於下:

一、放任所屬單位長期占用民地而未積極督導處理:

(一)按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。」乃世界人權宣言第 17 條第 2 項所揭櫫。而我國憲法第 15 條及第143 條第 1 項亦明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;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,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。又「憲法第 15 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,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、收益及處分之權能,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,俾能實現個人自由、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。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,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,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,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。……」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著有明文。基此,財產權之保障乃一普世價值,國家機關對私有財產除應積極保障外,更不得任意剝奪或限制(存續保障),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,自應予以價購,或依法徵收並應給予合理之補償(價值保障)。

(二)查金門地區位屬戰地前線,國軍對營區及作戰工事等之數量需求龐大,鑑於早期為強化戰備即時需求等時空因素,致長期來無權占用數量龐大之已登記為私有土地,而其有紀錄可稽之占用起始時間,最早可回溯自 40 年間,迄今已近一甲子(按歷來占用之總面積已難查考)。對此一國家機關剝奪私人財產權之行為,人民積怨既深且久,無不企盼政府尊重財產權之存續保障,早日還地於民,或退而求其次,以價值保障方式依法徵購補償之。惟查金門地區已於 81 年 11 月 7 日終止戰地政務,乃經統計至 88 年間,國軍營區於該地區占用已登記之私有土地仍高達 3,010 筆,面積 161.29 餘公頃,占當時金門地區國軍營區土地總面積 2,072.81 公頃之7.78%;而推移至 102 年 4 月 30 日為止,亦仍遺有1,315 筆,面積 66.63 公頃之占用土地未依法處理(大多已占用 50 餘年),足見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對上開違法占用已登記為私有土地之處置,態度消極敷衍,置人民財產權於不顧,實不足取,此從該部自 95 年至 101 年合計僅編列 371 萬餘元辦理徵購土地,亦可獲印證。

二、漠視所屬單位將所占用之民地私相授受移交其他機關接管使用: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對前述所占用之民地,不思如何戮力辦理返還或徵購,已難令人苟同,尤有甚者,該等單位自 94 年至 100 年間,竟將湖井頭八營區、漁村營區、西衛營區、古戰場營區、古坵營區、南塘五營區、陽山營區及峰上四營區等 8處營區內共 126筆,面積約 2.6 公頃之占用民地,私自移交金城鎮公所等單位接管使用,核其私相授受之行為,顯視人民財產權如無物,違法事實至屬灼然。綜上所述,國防部所屬單位自民國 40 年間起於金門地區長期違法占用人民私有土地,民怨既深且久,惟該等占用單位於 81 年戰地政務終止後 20 餘年來,卻仍延宕而未積極處理,致迄 102 年 4 月底所遺之占用民地仍高達 66.63 公頃;又該等占用單位擅於 94 年至 100 年間將所占用之「湖井頭八營區」等 8 處營區內 126 筆,面積約 2.6 公頃私有土地,私相授受移交金城鎮公所等單位接管使用,顯視人民財產權如無物,違法情節更屬灼然。核國防部放任所屬單位長期占用民地而未積極督導處理,罔顧人民財產權,確有違失,爰依監察法第 24條提案糾正,移送行政院轉飭該部確實檢討改善見復。

提案委員:劉 玉 山

9/18日台灣時報 http://www.twtimes.com.tw/index.php?page=news&nid=3582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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